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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离婚23年后为前夫买防癌险把自己设成受益人 缴费9年后起诉退保法院判了

时间: 2026-03-03 23:17作者: 辰东

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3月3日讯 离婚23年后,重庆的黄女士在前夫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5年给对方买了份老年防癌疾病保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还连续缴纳了9年保费。之后,黄女士又起诉了销售这份保险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人寿”),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离婚多年后为前夫买保险  交了9年保费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退保

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了解到,2015年5月,黄女士购买了一份富德人寿的老年防癌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是她的前夫张先生,两人早已在1992年解除婚姻关系。黄女士既是这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指定受益人。

这份保险的保费每年5000元,黄女士在连续缴纳9年保费后,将富德人寿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照黄女士的说法,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在明知她已离婚的情况下,依旧让她在“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一栏中写上了“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黄女士基于自己早在1992年就与前夫张先生离婚的事实,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富德人寿称,依据相关规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属于投保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如实告知的事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黄女士在投保资料中填写了自己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而且在后续的电话回访中也没有否认“爱人”的关系。因此,即便要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也是由于黄女士自身严重过错导致。

保险公司称,介绍黄女士买保险的是她的一位同事,而这位同事的女儿正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也是后来在“保单见证代理人”处签字的人。

黄女士的前夫张先生表示,他直到2023年才知晓该保险,保单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且不同意前妻投保行为。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返还投保人保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黄女士在购买这份保险时,与被保险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关系,而且被保险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投保。 虽然富德人寿提供了与黄女士的通话录音,其中黄女士没有否认与被保险人的“爱人”关系,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的签字系本人所签。富德人寿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销售保险时,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替其投保,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黄女士在购买富德人寿的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判决富德人寿在扣除已经产生的佣金后,返还黄女士已经缴纳的保费43500元。但因为黄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关系购买保险,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不支持其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

信号新闻了解到,目前富德人寿已将43500元保费返还给黄女士。

保险公司:非亲属关系 依法不能投保

为核实该险种投保规则,信号新闻致电富德人寿官方客服,咨询老年防癌疾病保险(标准版)相关事宜。客服表示,该产品需缴费10年、保障10年,保额最低10万元起,投保年龄为50岁至75周岁,保障范围包含原位癌、轻度/重度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身故责任等。

针对非亲属能否投保的问题,富德人寿的客服明确告知,人身保险投保,必须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仅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关系投保。普通朋友、离异前配偶等不具备保险利益,通常无法通过核保,建议由被保险人本人自行投保。

律师提醒:投保须有法定保险利益 切勿虚构关系

对此,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指出,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前提,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是经被保险人明确同意的对象,才具备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有义务审核双方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关系证明。

史律师表示,本案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规则:投保关系不能虚构,离婚后不再属于法定配偶,即便缴费多年,也会因缺失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签名不能代签,在被保险人不知情、未同意、非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已电话回访、已提供保障为由免责;过错按份担责,业务员误导与投保人轻信共同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判令退还保费、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基本权益,也明确了双方应尽的注意义务。

史律师提醒,投保人身保险时,务必如实核对身份关系,确保被保险人知情并亲笔签名,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违规操作承诺,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不仅无法获得足额保障,还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解宁 徐基峰)